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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周岁幼儿教育培训存监管空白

来源:8158加盟网 时间:2015-01-22 14:43:07
2013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为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将其列入。

全国政协委员、杭州市政协主席叶明举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的规定,举办学校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即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应当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以上教育行为。

但该法第66条对此作了除外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无需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即可实施培训行为。

而培训行为与其他文化教育存在重叠,很难界定语言培训、舞蹈音乐、计算机等级等培训甚至课业辅导是否属于其他文化教育。

由此,同一种行为既可以是行政许可行为,也可以是工商的一般登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矛盾,在现实中造成了混乱。

叶明委员具体解释,立法上,3-6周岁(幼儿园教育)有《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对幼儿园(3-6周岁幼儿的集中保育、教育)均实行许可制度;而对0-3周岁幼儿的集中保育、教育由于没有更具体的法律规定,且在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一般以家政服务类别登记,采取早教机构,亲子活动、托管中心等形式对0-3周岁幼儿提供集中的保育、教育服务。

事实上,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0-3周岁幼儿的集中保育、教育需求非常庞大,且该阶段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也是极度缺失的,亟须国家在立法层面作出明确的回应,为地方立法或政府执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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